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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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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建设局研究拟订,现征求市民意见。
    截至日期:2010年8月6日18:00
    意见请发至以下地址:
    电子邮箱:8221562@163.com
    传 真:0943-8229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性,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的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和《白银市城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过绿化、亮化,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和一定规模,供市民休憩、娱乐、锻炼和集会的开放性场所。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并应遵循与城市绿地、自然风貌相结合,成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户外活动场所,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类广场在建设中的供水、供电、停车泊位、市政、园林、环卫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适应广场的功能需要。现已建成的城市广场的基础设施未达到供市民休闲、娱乐、锻炼和集会要求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改建完善。 
    第六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白银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级广场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做好广场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场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广场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区)建设(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广场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广场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广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成的广场移交给市园林管理局管理。非政府投资建成的广场,其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园林管理局的监管。 
    对在建的广场,项目筹建单位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广场管理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广场管理秩序行为: 
    (一)广场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等行为; 
    (二)广场内赌博、算命、卜卦、卖淫、卖当、卖唱、耍猴等活动; 
    (三)广场内流氓滋扰、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四)流浪、乞讨及无行为能力人员在广场内露宿、流窜; 
    (四)进行各种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五)违规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搞宣传活动; 
    (六)擅自占用广场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七)违规行驶、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八)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广场; 
    (九)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广场的园林绿化,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由广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广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广场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广场园林绿化用地。未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广场的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以及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广场、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广场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广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广场;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四)擅自占用广场、绿地堆物等; 
    (五)偷盗、挪动、损毁灯具、喷头、开关、阀门、音响、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广场附属设施; 
    (六)损毁喷水设施、广场鸽舍、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七)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随意取土,攀援树木,爬坐树栏、花栏,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拴绳搭物; 
    (八)践踏广场绿地、花坛等; 
    (九)捕捉、伤害广场鸽和观赏性鱼类等; 
    (十)其他破坏、侵占广场、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广场举行公益活动,悬挂、张贴宣传标语,须经广场主管部门审批,广场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内举办活动,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并按规定限期清除。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广场内发布商业广告,信息和专属展览,已批准的,要接受广场管理部门的指导、安排。 
    第十六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的市容美观、环境整洁。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 携带宠物进入广场,影响广场环境的;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擅自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等; 
    (六)向喷泉池、观赏性鱼池或其他水体中抛洒弃物或其他影响水体环境卫生的行为; 
    (七)焚烧杂物、打煤砖和泥巴、堆放杂物等; 
    (八)广场内抛撒冥币纸钱、烧纸和举行丧葬活动; 
    (九)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的; 
    (十)其他有碍市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章 广场临时占用 
    第十七条 广场活动以公益活动为主。临时使用广场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广场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促销、咨询等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气球、拱门等宣传品及广告等; 
    (三)设置、更换、迁移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五)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八条 广场活动含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还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型活动,须同时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场地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并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 在广场内举办大型集会、演出、比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确保活动的安全,并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使用广场场地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 
    第二十二条 广场活动不得影响广场周边单位、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活动时间原则上应在7:30后开始,22:00点前结束,夏季应在6:30后开始,23:00点前结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广场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第二章广场管理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赔偿损失、罚款和强行拆除违章设施,具体参照以下综合执法标准: 
    1、对于在广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200元罚款,乱停乱放三轮车、自行车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 
    2、对于在广场范围内攀登树木、灯杆、网架、雕塑,拉线挂物的处以20-200元罚款; 
    3、对于在广场范围内进入喷池、水道的处以10-20元罚款; 
    4、对于在广场内任何设施上涂写刻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貌外,并处以20-200元罚款; 
    5、对于在广场范围内乱动灯具、喷头、开关、阀门、音响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20元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其损坏设施价值的1-2倍数额进行赔偿; 
    6、对于在广场范围内凡擅自拆除损坏音响、雕塑、灯具、喷头、座椅、台面、柱廊、路面、围栏、线路、阀门、清洁箱、健身器械、大屏幕等广场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貌外,并按其损坏设施价值2-3倍数额进行赔偿; 
    7、对于在广场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50元罚款; 
    8、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广场,违者除将所带动物没收外,并对携带人处以50-200元罚款; 
    9、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场范围内张挂、张贴或散发宣传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200元罚款; 
    10、未经批准擅自在广场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影响广场整体布局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11、凡在广场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等其它破坏环境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50元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 
    12、对于在广场范围内攀树折技、摘花拔草,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坏的处以50-200元罚款,并按其损坏价值的1-2倍数额进行赔偿; 
    13、对于在广场范围内树木上荡秋千、拴绳挂物、钉钉、刻画、伤害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处以50-200元罚款,并按其损坏价值的1-2倍数额进行赔偿; 
    14、对于在广场范围内挖(取)土、焚烧干草枯枝的处以20-100元罚款; 
    15、对于在广场绿地范围内侵倒污水、垃圾,便溺的,处以50-200元罚款; 
    16、对于在广场范围内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17、对于其它损坏广场范围内园林绿地、花草树木的行为,除责令其采取救护措施外,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广场范围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造成广场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各类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由广场主管部门的园林监察科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监察科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广场内从事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广场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广场管理部门的管理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广场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